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5:51:50 186 人看过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例外是被告就原告。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提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32条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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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5日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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