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细化旅游执法处罚标准防止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15:22 489 人看过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制定《2014年执法统一标准》(下称《标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处罚金额,最大限度防止行政处罚中出现同案不同罚。

每年,支队都会针对具体的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并制定当年的统一要求。《标准》是我们的自我规范,让执法人员的行为有法可依。同时,有了《标准》,也对当事人相对公平。市旅游监察支队相关人士介绍,《标准》重点针对2014年执法检查活动中重点查处的虚假宣传,诱导购物、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等问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规范。

该人士表示,去年以来,《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先后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选择余地宽泛,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受到主观判断的影响,从而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也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或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现象。

比如,去年10月《旅游法》正式实施,规定不得强制购物的第三十五条也随之成为社会各界最熟悉的条款之一。《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第三十五条,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现在,根据《标准》,不论哪家旅行社,如果违反第三十五条,强制游客购物,按照《标准》都将被处罚同样的金额。

《标准》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详细归纳各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作出进一步合理规范、相对统一的、能被多数人基本认可又符合实际的标准,从而相对缩小自由裁量的范围,把执法的随意性限制到最小化。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有了更清晰的标准可依,从而有效防止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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