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医疗保障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农民工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统筹的农民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五条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或施工地不在同一地区,在工商注册地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或施工地参保。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后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或工资花名册、两寸近期同版照片两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建立各种信息台帐,纳入微机管理,办理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
第七条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为缴费比率,为其所在单位的农民工按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同账户。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费单独建账,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计息办法计息。
第八条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待遇至缴费期满终止。
第九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收费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条农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
(三)因本人吸毒、戒毒、性病、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其他不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
第十一条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符合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住院标准、转诊转院管理办法以及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监管及处罚,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重症慢性病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限额相同。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交费月份分摊。医保年度内其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统算。
第十二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其就医、转诊和费用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农民工大额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用于解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当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农民工个人负担,按本市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执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可视农民工所从事工作的工期、合同期分别按年、季交纳,用工时间不满季度的,按季交纳,其保险金额也同时按交费期限分摊。
农民工发生疾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到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余额,进入大额医疗保险赔付,由大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每位农民工每年最高18万元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责任。赔付比例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赔付比例相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或参保后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农民工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此所发生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农民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参保。
第十六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漯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366人看过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28人看过
-
漯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14人看过
-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69人看过
-
印发河源市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304人看过
-
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195人看过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外地农民工的待遇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7《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办法缴费,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四、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漯河医疗纠纷在哪里办理?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3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
农民工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1-12-23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给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战略,这些发展战略的采用将迅速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农民工工伤保险受到了国家的重视,但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也与中国的国情和农民工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文件的有关规定如下:(16)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严重疾病医
-
工伤保险中:农民医疗保险费如何计算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19所属公司以所有员工工资总额为基础,适用社会保险机构按行业风险、事故率等因素认定的汇率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员工应参加工伤保险,使用者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买居民医疗保险,还需要买农村医疗保险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1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居民可以决定是否需要购买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公司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已经包括了医疗保险。现在很多地方都说医保卡和社保卡可以用来支付患者的医疗费用。社保卡记录持卡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