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20:32:47 247 人看过

所谓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以及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或者承受合同义务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合同转让按照其转让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仅仅将合同转让理解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不正确的。

合同的变更指的就是内容或者是主体的变更,合同的终止即是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终止的方式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等。

1、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

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终止与合同关系的消灭两层含义。

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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