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债权转让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9:40:31 261 人看过

一、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债权转让的?

确定债权转让的方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的知情权,使其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一)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权转让是否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

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法院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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