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1:41 205 人看过

第一条为推动城市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以及喷水池、空调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第四条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宾(旅)馆、饭店、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商品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企业、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建筑;

(三)规划人口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

(四)优质杂排水日排放量超过二百五十立方米的独立工业企业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小区。

第五条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其产权单位必须做出规划,五年内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规定,亦应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六条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第七条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中水设施设计能力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设计图纸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定。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八条经审定的中水设施系统,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中确需改变原设计的,须经原设计审定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应同时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中水设施按批准的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中水设施工程竣工后,须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建、环保部门,其中涉及政府直管公房的,还应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竣工证明,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条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水口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一条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制定各项维护、检测、水质化验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中水水质在国家未正式颁布标准前,必须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各项标准。

第十四条中水应有偿使用,由房屋的管理单位负责计量和收费,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中水水费的标准,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擅自停用中水设施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核减其40%以下的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将受行政处罚所支出费用转嫁给用户,违者按转嫁给用户费用的五倍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工程中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大连市中水水质标准(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7: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建筑管理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全面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节能建筑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粘土实心砖以外的各种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的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节能建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节能建筑,应当采用节能建筑设计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市节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节能建筑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计委在下达节能建筑建设计划时,项目
    2023-06-10
    112人看过
  • 丽水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配置本市丰富的水资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将生产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推向市场,使水利建设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合同管理制。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流域综
    2023-06-07
    490人看过
  • 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要求
    自来水管道打压标准具体如下:1、当水压实验静水压力为管道工作压力时,且试验压力不应低于0.8公斤;如管道工作压力小于0.8公斤,则水压试验压力选择0.8公斤。不得将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2、管道水压试验长度不宜大于1000米。对中间设有附件的管段,水压试验分段长度不宜大于500米,系统中有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进行试压;3、对试压管段端头应进行牢固性和可靠性的检查,试压时,支撑设施严禁松动崩脱,不得将阀门作为封板;4、加压应采用带计量装置的机械设备,且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范围应为试验压力1.3到1.5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50mm。入户自来水管道漏水谁负责维修这是由业主本人负责找人维修的,或者是委托物业帮忙找人,但是产生的维修费用,是有业主本人负责。毕竟入户自来水管,是属于业主自家的范围,要是出现漏水,只能由业主本人维修。如果是楼内出现管道漏水的话,那么就是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需由物业
    2023-07-11
    83人看过
  •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小区是指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有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本办法所称环境配套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内为主体建筑服务的户外道路、地面铺装、庭院、绿化、景观小品、挡墙、围(护)栏、环卫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及用房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内新建的居住小区,已建成的居住小区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日常管理。第五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2023-04-22
    319人看过
  • 中山市建筑物防雷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山市建筑物防雷设施的管理,减少雷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一94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建筑物的防雷设施管理。电力设备、天线塔、共用天线接收系统及其他通讯设备的防雷设施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中山市气象局是本市建筑物防雷设施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中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具体负责防雷设施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要求采用的防雷方法包括:(一)防直击雷的方法;(二)防雷电波侵入的方法;(三)防雷电感应的方法;(四)等电位连接的方法。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雷击情况,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防雷建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安装防雷设施;对下列建筑物,应安装防直击雷的设施,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应加强对其防雷设施的管理:(一)平地五层或五层以上
    2023-04-22
    99人看过
  • 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条城市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拉萨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把拉萨市建设成为繁荣、富裕、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原城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和郊区。第二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拉萨居民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都有植树绿化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四条本市城区的绿化建设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纳入基础建设计划。第五条本市城区绿化工作,在拉萨市人民政府和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片、分项、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2023-06-10
    432人看过
  •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规定(2005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拆迁
    2023-07-02
    98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尚未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或排放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对建设单位或排放单位处三万元以下或赔偿损失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尚未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排放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对排放单位处十万元以下或赔偿损失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市市政局批准,可采取封堵排放口的措施,但应提前十天书面通
    2023-06-10
    351人看过
  • 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维护城市雕塑建设秩序,确保城市雕塑的思想性和艺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单位庭院、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县区城市雕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管理工作。文化、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应当坚持美化城市、文明健康的原则。城市雕塑的布局
    2023-04-22
    169人看过
  •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修正案[失效]
    第一条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人力强行拆除”。修改为“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条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违章罚款,由建筑管理部门填发罚款通知单,书面通知违章单位和个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或银行交纳,每逾期一天按罚款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交纳的,由建筑管理部门提交司法机关裁决。”修改为“对违章罚款,由建筑管理部门填发行政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违章单位和个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2023-06-10
    34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控制城市水污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理及其相关设施。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第六条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和《
    2023-06-10
    120人看过
  • 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程,确保按期完成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到城市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国家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建设任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并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时间、资金筹措、组织实施等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城建部门要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配合城建部门做好污水处理
    2023-06-10
    489人看过
  • 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于2004年11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的设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现有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增设完善无障碍设施。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进行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公安、市容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五
    2023-06-10
    362人看过
  •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1-1执行日期:1998-1-1失效日期:2002-9-2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屋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判。”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委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
    2023-06-10
    94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 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6
      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建立并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按照管理范围可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
    • 大连市道路建设规划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2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含缆线,下同)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改造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同类管线应当纳入管线共同沟。
    • 城市排水设施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6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 城市排水管道的设置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30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坏、盗用或者擅自移动排水设施及其附属物;(二)擅自在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圈占用地或者建设构筑物;(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及易燃、易爆液体和积雪、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五)在采用分流制的排水管网系统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六)擅自连接或者更改排水管线;(七)其他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其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