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3.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规定披露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还应注意什么?
答: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时,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及用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募集配套资金选取询价或锁价方式的原因。如采用锁价方式,锁价发行的可行性,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放弃认购的违约责任,以及发行失败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公司上市要符合什么基本条件
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如下:
1、只有股份公司有资格上市;
2、申请上市公司,公司必须经营3年以上,三年内未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无虚假出资,无抽逃资金现象;
4、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至少300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为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10%以上;
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最近一期没有弥补亏损;最近一期资产占净资产的20%以上;近三年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为5000万,或近三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亿;上市公司主要筹集资金,但在筹集资金之前,必须制定严格的资金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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