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0 02:31:08 190 人看过

一、北京公租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申请轮候家庭及配租家庭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承租家庭信息变动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信息准确。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和租赁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与承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负责房屋租金确定、收缴等工作,并协助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

(四)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定期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五)受理承租家庭房屋合同变更、调换及调整、续租申请,并按照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开展日常检查,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按租赁合同约定监督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

(七)按租赁合同约定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及时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八)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自用和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九)负责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

(十)按要求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开展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安排房屋租赁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房管员)为承租家庭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或终止、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等工作。

同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区域应至少配备2名房管员,实际管理户数超过500户的,产权单位应配备不少于3名房管员,并按照每超过300户增配1名房管员的标准增配房管员。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组织家庭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30日,应将拟办理入住家庭情况书面告知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获取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提供的拟入住家庭名单进行复核后,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产权单位停止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产权单位建立入住家庭档案,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管理台帐,并进行动态更新。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产权单位将承租家庭名单、配租房屋情况、房屋租金等材料分别报送承租家庭申请所在区县及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按租赁合同约定收缴房屋租金。承租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家庭自身原因申请在同套型内与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承租家庭调换登记轮候册。承租家庭住房调换后应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配租住房调整及调换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提前3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续租申请,产权单位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家庭申请材料2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并依下列情况做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一)承租家庭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

(三)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1个月内完成与承租家庭续租,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屋给承租家庭。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房屋室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自用部位包括户门、室门、外窗、户内顶棚、墙面、地面、阳台、设置的防盗栏等。自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内电气、燃气、供热、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卫生洁具、厨房器具和相关的上、下水管道及其他配套电器。

产权单位接到承租家庭报修后,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人员及时上门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家庭收取。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组织房管员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检查,及时掌握承租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产权单位归入承租家庭档案管理。

产权单位组织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场。入户检查的房管员应不少于2人,并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

产权单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产权单位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第十九条

承租家庭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违规行为或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房管员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无法制作询问笔录的,房管员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

承租家庭拒不改正的,产权单位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相关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向承租家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则,并对承租家庭租住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家庭有危害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等方面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息;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

产权单位可将承租家庭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在楼栋内等场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区承租家庭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租金补贴额及房屋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协助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对承租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情况的复核,公示张贴及意见收集等工作,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承租家庭合理使用房屋,维护小区秩序。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建立承租家庭意见征询机制,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各楼栋或单元承租家庭代表参加的联席会,每年组织承租家庭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季、年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持有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空置、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查处、退出等情况。

第三章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自行管理,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全部或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性的服务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它物业实施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护栏等方式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区域内其它物业分隔。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用于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及承租家庭档案资料保存、住户接待、人员值班备勤等日常工作。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合理安排配套用房,满足小区物业服务和租赁管理办公使用。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首层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由产权单位按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收购作为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收购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作为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无法收购的,产权单位可安排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首层房屋作为租赁管理办公用房。

第二十七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多个产权单位共同持有的,应由持有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产权单位牵头,会同其他产权单位组建业主大会或建立业主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决定小区物业服务等公共事项。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推进业主大会的成立,产权单位按持有房屋建筑面积在业主大会中行使业主权利。

第二十八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协议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承担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可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暂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本市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持有的地下空间,应按照本市规定合理使用,面向承租家庭提供各类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电梯、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需要。

规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承租家庭租赁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档案资料抽查、对承租家庭走访、举报投诉处理、舆情社情监测等方式,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开展的后期管理工作、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受委托参与管理服务企业、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归集、共享,并可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与其他部门共享,为社会信用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产权单位按规定整改。拒不改正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四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六)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产权单位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对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承租家庭有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经核实后,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相关管理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参与或隐瞒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闲置等违规行为的,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委托的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居民反映问题较突出的,应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选聘。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社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市场趸租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办理首次入住手续前,产权单位或筹集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属企业组织筹集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特征

1、政策支持性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2、租赁性

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3、专业性

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4、供应群体广泛性

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对于那些提出公租房的租赁请求,且满足相应租赁条件的公民、家庭,一般都可以获得公租房的租赁资格,在租赁成功之后,公民、家庭也只能在既定期限内租赁公租房,且在期限内,若是突然不满足租赁条件,那么也将会丧失租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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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0日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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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二套房贷款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在北京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另外,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北京市限购政策执行。按最新房贷政策,当前已有1套住房,且房贷未结清的,再次贷款购买二套房,利率最低上浮10%。房贷利率还与借款人资质等有关,北京二套房实际执行利率以银行要求为准。二、北京的二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第一类: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第二类: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贷款购房也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的标准,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再贷款购房就是属于第二套房,将按照第二套房政策执行。第三类:个人名下有全款购置住房,再贷款购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在房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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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公租房新政策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公共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申请条件:“三房”轮候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外省市来京家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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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安置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安置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北京市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获公积金贷款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昌平项目二期获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支持,成为北京市首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障房项目,节约了约5000万元的融资成本。昌平项目二期位于昌平区的回龙观镇,北五环外,八达岭高速路西侧,毗邻轻轨13号线龙泽站和西二旗站。项目二期建设占地面积16.8公顷,住宅建筑面积约44万平米,可建定向安置房5000余套。同时将配建一所800床位的三级的甲等医院、一所养老院、一所48班中学、一所48班小学和两所幼儿园,目前正在办理前期手续,预计于2014年底前陆续竣工,以保障对接居民的生活需求。二、北京定向安置房政策放宽鉴于当下中心城区人口疏解压力较大、成本过高,北京市拟放宽北京定向安置房政策,进而推动居民搬迁。北京市政府昨日在首都之窗发布新一期政府公报,其中在《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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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限价商品房政策对限价房申请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一、限价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持有本市的户口。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三万元。3、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六十平米。4、属于首次购房。5、原则上家庭人口在两人以上(包括两人)。二、申请北京两限房的条件:1、北京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北京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三、申请时需准备的资料有哪些?1、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限价房申请表;2、身份证的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户口管理单位另开具户口证明;4、婚姻证明;5、住房证明;6、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四、限价房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的区房管局登记填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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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单独二胎政策规定
    根据现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但女方需要满足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年龄不低于28周岁这两个条件之一。通俗来说,计划生育管的是孩子数量,而不是胎次,因此“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即对于双胞胎家庭而言不算是“独生子女”,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可以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申请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违反规定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此外,现行政策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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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房山区公租房政策具体有哪些
    一,北京市房山区公租房政策具体有哪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二,需准备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4、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公租房申请流程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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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北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目前北京医疗保险主要分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两大类。根据现行北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医保起付线。那么现行北京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是多少呢?北京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多少?北京居民医保及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是一样的。一个医保年度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均为650元。但须说明一点,学生儿童第一次住院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为650元。【北京医保问题最新回复】一、单位帮我参保了医疗保险,不知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多少?最多能报销多少?【回复】:北京城镇职工医保一个医保年度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均为650元。其住院报销最高额度为30万元。二、妈妈属于无业人员,现打算帮她买居民医保,有个医疗保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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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新北京人公租房的政策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8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
    • 北京5居出租房政策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4
      北京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单个房间不得超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此外,出租住房应当以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能出租。根据您的陈述,您将原规划4居经过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成6居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 北京买房或租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14,北京市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8
      北京买房或租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14北京市买房或购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规定,适用公积金购房的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购买合同、贷款合同等材料;北京职工自己租房租住的,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一、北京市部分购房或租房提取手续新政策:(一)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以购房(还贷)为由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应在管理中心系统核实购房信
    • 北京市公租房有哪些相关政策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08
      北京市公租房补贴标准为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50%;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25%。
    •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一、申请条件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21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