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适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_________,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定义外:关联公司是指:(1)就甲方而言:从事建设业务的甲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就乙方而言:(i)从事建设业务的乙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__;(ii)乙方持有股份的任何公司。适用法律:指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中国政府机关颁布颁发的任何适用的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规章、条例或任何规定、公告、指令或任何执照、同意、许可、授权、特许权或其他批准。审批和登记机构:指一切根据适用法律确定的具有适当审批和注册级别的负责颁发有关授权和/或办理有关登记的主管的中国政府机关。联系公司: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指受该方控制、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其他公司,此处控制指(i)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方或其他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和(ii)有权推选该方或其他公司的多数董事,视情况而定,且该等权利的行使无须经任何第三方的同意。股权:指各方持有或拥有的所有认缴的且已全额缴清的股权或作为向**公司资本出资的对价而发行的其他形式的权益。欧元或EUR:指欧洲货币联盟的法定货币。不可抗力:指第59.1条所列之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作相应的解释。**公司: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股权式合资经营公司。合资法:指1979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合资法实施细则:指1983年9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营业执照日:指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颁发**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终止通知:指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前终止)发出的要求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和解散**公司的书面通知。中国政府机关:指中国政府,或中国或中国任何政治分区内的任何立法机关、部委、部门,或任何性质的司法机关、行政或军事机构(包括任何法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地方政府和由中国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授权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法人、公共组织、公众信托或其他法律实体。RMB或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体系:指_________用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体系。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第二条释义(1)本合同中,除非出现不同的意图,否则,本合同提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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