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被害人口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15:41:23 235 人看过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特定因素如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口供,对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目前庭审对口供的验证中常见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相一致;二是被告人当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虽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实情节上都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不一致。

上述第一种情况由于口供前后一致,并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会给口供的认定和运用带来问题。而第二、第三种情况目前已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公正性的非常突出的问题,且十分普遍。这致使公诉机关经常面临因被告人当庭翻供而难以有效支持控诉的情况,也使审判机关经常面临对被告人庭前所作书面口供材料与当庭供述的取舍选择,加之法律和司法实践缺乏指导法官操作的规范,使庭审法官很难在两种供述相矛盾时决定证据的取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目标的实现。

一、口供不一致的成因

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这主要表现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几个方面。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人员求胜心切,不是继续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而往往是以犯罪嫌疑人为突破口,采取非法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

串供导致翻供。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法律的规定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相应防范串供措施,又为那些不恪守职业道德的执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侥幸心理作祟下翻供。这种侥幸心理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纯粹的侥幸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往往无理无据,仅仅出于本能;另一种是熟知法律或具有反侦查经验而产生的侥幸心理,持这种心理的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或本身就是公安司法人员,企图凭借自身优势,逃避法律制裁。

记忆差异引起前后口供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对事物的记忆逐渐淡化所致,比如使用相同的手段,在大致相同的地点多次作案,对每次犯罪记忆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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