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社险字[1997]第8号
各区、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司),开发分局,各参加养老保险企业: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保险工作,现就规范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金额和利息,它是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二)按照市政府1996年第3号令规定,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为1996年7月1日。199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缴纳养老保险费当月建立个人帐户。
(三)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首次缴费时间和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记录、结算缴费额和利息。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号码一经确定终生不变。
(四)用人单位必须为被保险人设立工资收入和缴费台帐,逐月详细记录被保险人的实际工资发生情况和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上年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时间以软盘形式上报。用人单位没有条件报送软盘的,要将填报的职工养老保险明细上报区社会保险局(公司),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将被保险人缴费情况录入微机。
(五)为加快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于5月10日到所在区社会保险局(公司)领取软盘,5月30日以报盘的形式报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名册》。录入软盘的被保险人数,缴费基数等数据要与上报的《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年报表》相一致,否则无效。没有条件不能报软盘又没有上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名册》务必于5月20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名册》报企业所在区社会保险局(公司)。
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养老保险的各种报表。
(二)用人单位的被保险人增加时,必须填报《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在职人员增减变动表》(以下简称《增减变动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人员增加情况报所在区社会保险局(公司)。
1、用人单位招聘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填报《增减变动表》,随带人员(含临时用工人员)招聘材料,为用工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招聘再就业人员,填报《增减变动表》,随带再就业人员招聘材料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再就业人员要按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要求,将本人原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到新单位。
3、用人单位调入人员,填报《增减变动表》,调入人员要将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对在哈市行政区域内流动调入的人员只做帐户调入,对在哈市行政区域外的调入人员,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养老金随之转入。
(三)用人单位的被保险人减少时,必须填报《增减变动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人员减少情况报所在区社会保险局(公司)。
1、用人单位的被保险人退休,填报《增减变动表》,随带退休人员档案和《手册》进行档案封存和退休费用审核。审核后的退休费计入养老保险统筹费用,《手册》同时收回。
2、职工与用人单位中(终)止(包括:辞职、自动离职、违纪辞退、开除、解除和除名)劳动关系,填报《增减变动表》随带中(终)止劳动关系材料,经标准,封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终)止缴费。
3、用人单位调出人员,填报《增减变动表》,调出人员要将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出。对在哈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只调整帐户,跨地区调动,要提供跨地区调动证明和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名称,开户和帐号。
4、用人单位的被保险人到国外、境外定居或死亡,填报《增减变动表》和《一次性结算个人帐户审批表》随带有关材料,注销个人帐户,领取结算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退休人员死亡,用人单位填报《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注销和结算个人帐户。
(四)用人单位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期间不记个人帐户。用人单位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欠缴原因、时间、补缴金额和补缴时间。滞缴期间的利息及滞纳金按市政府1996年第3号令和《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要对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全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等进行结算。结算后根据个人帐户的记录,为被保险人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三、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填写和使用
(一)《手册》要人手一册。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或委托被保险人按月填写《手册》,《手册》记录的内容由企业检查盖章,未进行检查的无效。职工以《手册》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检验用人单位设立的工资收入、缴费台帐是否记载准确。
(二)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同时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为被保险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和只有被保险人或用人单位一方缴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三)职工在职期间,《手册》由本人保管,离开单位时,社会保险机构要对《手册》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盖章。职工转移单位或再就业,凭手册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社会保险机构自5月5日起,根据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和历年缴费情况,对1996年6月以前《手册》记载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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