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不可口保险索赔引官司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8:13:33 207 人看过

因为在生产时操作失误,致使一万多箱饮料变了口味,从而造成财产损失45万多元。事后,保险公司以货损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厦门某饮料有限公司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但最终不仅输了官司拿不到赔偿,还得为4029元案件受理费买单。

事由:操作失误饮料不“可口”

2005年年初,厦门某饮料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单》。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多种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一切险、产品质量保证险、产品责任险等,合同期限为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2005年6月24日,该饮料公司生产线的当班人员在配置饮料时,由于操作失误,致使10601箱易拉罐产品口味不正常。2005年9月6日至9月20日,公司对此批饮料进行销毁处理,因此造成财产损失450542.50元。2006年6月18日,该饮料公司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却以该财产损失不属于承保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于是,饮料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焦点:缺陷产品是否属承保范围

在庭审中,厦门某饮料有限公司认为,根据此前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八条扩展条例第1项的约定“如发现产品有缺陷,本保险扩展承保仍在被保险人的合同包装生产商厂区或仓库内的相同产品的损失”,因此,此次产生的缺陷产品,应属于产品质量保证险的承保范围。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则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本险种承保的对象为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并且是不可预料的损失。而在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质量事故,在生产的当晚即被发现,并马上停止后续生产,在次日凌晨的检验中被确认为不合格,因此并不是检验合格的成品中存在的缺陷,而是生产过程中即已经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在承保范围内。此外,根据保险合同第八条扩展条例第1项的约定,相同产品(应理解为同批次的产品)至少应有部分出厂或出库后发现缺陷,才能将保险责任扩展至仍在厂区或仓库内的相同产品,而无论是否出库、是否出厂的产品都应是经检验合格的成品,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判决:拒赔符合保险约定

近日,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在保单中的约定,该保单的保险责任范围仅及于按保险人的标准检验程序无法发现缺陷的产品,且该产品必须是以商业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并经检验合格的成品。而在此案中,原告因本次产品质量事故所生产出的“成品”,在尚未通过检验程序之前,即被发现,随即进行了隔离和销毁,且该批“成品”所存在的缺陷按照原告的检测程序是可以被检测和发现的,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产品质量事故并不在上述保单的承保范围之内,被告对原告的索赔要求予以拒绝,并未违反保险单的约定。而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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