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1:36:31 42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规定: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提供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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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鼎湖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当场或5个工作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鼎湖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肇庆新区·鼎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鼎湖区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2年)

附件2第二十四点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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