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10:53 108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基建司、中建总公司: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建设部以第3号部长令发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在执行中,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说明如下:

一、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包括:

1.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级别的。

二、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不含农民自建房屋。

三、造成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其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经济损失不足5千元的列为质量问题,由企业自行管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3日 23: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勘察设计相关文章
  •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规定,现函复如下: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二、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
    2023-06-05
    181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
    2023-06-05
    31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通知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保护国家财产和消费者利润,现就商业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暂停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规定,“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对其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保留的,必须按规定权限重新申报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取消”。在国务院未批准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前,各地应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各地已经征收的商业网点建设费,必须用于住宅小区内商业网点配套建设,不准挪作他用;对用于其它建设的,一律不予立项、批地,不发施工许可证。二、商业网点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经财政部同意,由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发项目内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不得列入开发项目成本。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
    2023-06-10
    487人看过
  • 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拆迁房屋若干问题的规定
    【阅读全文】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改变上海市>基础设施差、欠帐多的局面,是广大市民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但是,随着市区内市>工程项目迅速增加,房屋拆迁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工程建设的进程。为此,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和《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对内环路、>浦大桥、杨高路、地下铁道、合流污水等重大市>工程的拆迁房屋作如下规定:一、市城市规划建>管理局接到市计划委员会批准或转发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抄件或设计任务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即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须做好下列工作:(一)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二)通知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等手续;(三)通知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四)通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
    2023-06-10
    299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请示》(建规〔2001〕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照《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规〔1990〕66号)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该文件目前仍有效,须认真贯彻执行。此复。
    2023-06-10
    52人看过
  •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第三条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一般质量事故仍按部现行规定办理,重大质量事故按本规定办理。第五条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第六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需重建,
    2023-06-07
    220人看过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根据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事故报告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等部门。3、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农垦、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地)、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报告;市(地)、农垦、森
    2023-06-09
    479人看过
  •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解的说法
    一、和解或调解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2、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3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但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迫调解。二、仲裁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
    2023-03-05
    135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水力发电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3〕9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某建设项目是属于水利工程还是水电工程,应以项目立项时计划部门确定的项目类型为准。二、目前,工程设计类型分类中,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属于不同的设计类型,只有取得相应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才能承接相应的设计任务。只取得水利行业水库枢纽设计资质的单位不能承接电力行业水力发电项目设计,只取得电力行业水力发电设计资质的单位也不能承接水利行业水库枢纽项目设计。三、《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总则第二条规定:“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据此,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相应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配套的航运、交通建筑物的设计。四、2001年1月20日颁布的
    2023-06-10
    13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对建设四五项收费情况说明的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现将建设口五项收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房的交易(即销售),是房地产交易的一个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现将建设口五项收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房的交易(即销售),是房地产交易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卖方一般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主要方式是预售,其中转手交易的比重也不少。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税费收入不至流失,加强新建商品房交易的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十分必要。因此,1988年8月8日,建设部、物价局、工商局联合发文指出:城镇房地产交易,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均属房地产交易活动管理的范围,其交易活动应通过交易所进行。国务院发〔1992〕61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涉外房地产),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23-06-10
    296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规划设计、规划审批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辽宁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规划设计、规划审批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同时明确了各类规划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只有依据该条规定报经法定机关审批,才具有法律效力。未依法报请批准或违反该条规定批准的城市规划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的,属违法建设,应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此复。
    2023-04-22
    499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建设〔200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已涵盖防雷设计内容,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防雷工程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防雷设施属房屋建筑附属的设备、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建筑活动的管理范畴。此外,《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
    2023-04-22
    489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2-8-3【实施日期】1992-8-3【发布单位】建设部【文号】建字第504号为了使我国住宅工程质量尽快得到提高,我部制订了《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告我部建设监理司。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已愈来愈被人们所关心。因此,规划、设计、施工、材料、构配件、有关设备的生产和科研等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共同努力,切实把好质量关,使我国住宅工程质量在近期内提高一个新水平。特制定以下规定:一、住宅小区(含厂矿企业的居住生活区)必须按照城市或区域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必须严格贯彻《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小区中的建筑、给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要同时规划,平面图与竖向图要同期完成。住宅小区的规划
    2023-04-22
    413人看过
  •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以下简称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时应当将措施费单列,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措施费的有关内容。二、措施费应当包括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措施费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参照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制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指导标准》在合同中约定。三、施工企业应当将措施费全额用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四、措施费实行分阶段划拨。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监理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划拨措施费。附件:深圳市建设
    2023-04-22
    365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勘察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搜集资料、分析评价、编制设计文件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它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效益等方面。 勘察设计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 更多>

    #勘察设计
    相关咨询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4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
    • 关于建设工程的开工报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27
      工程开工报告的定义:(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然有以上规定,但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出工作命令。(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
    •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说明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7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收费标准这个前期工作经费含很多内容,如果是设计勘查咨询等可以参考一本书叫做《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具体可以算出来。如果说是做计划,测算前期工作经费,你也可以按建安费的8-13%范围之内估。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
    • 关于购买驾校建设工程的赔偿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22
      若正在经营的驾校需要拆迁的,有以下补偿: 1、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装修费用的补偿。2、经营损失的补偿。3、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纠纷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房抵工程款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