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销售合同没有开发票,我们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9:36:26 308 人看过

1、经营者不开具发票,未造成当事人实际经济损失的,一般不能要求赔偿,但不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可以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按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发票但不开具,或者不一次性开具,或者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不得将发票资料按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三)使用非税控电子设备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设备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发票开具资料的;

(四)使用拆解版本的发票;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发票;

(6)使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

(7)跨地区开具发票;

(8)未按规定支付、核销发票;

(9)未按规定保管发票。二是没有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款开具发票,然后用假发票抵扣税款。<第二,虽然有真实的商品交易,但减少营业额的目的是多写少补,从而少交税。

3。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但由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具体的“假”行为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假”是指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没有购销货物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或者即使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也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开具数量或数量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自行虚开发票,是指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购销货物或者不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数量或者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作假”是指不购销货物或者不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要求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以虚假的数量或者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实际经营活动,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介绍他人虚假陈述”是指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假陈述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沟通、衔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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