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4 14:50:14 320 人看过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二、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第一,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第二,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区别。前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占有、使用或保管关系,而且该项财物或票证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必须交付的。对于后者,人民法院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第三,代位执行与执行中的债务转让的区别。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

三、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0日 0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什么是听证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由当事人和调查办案人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活动。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举行听证程序,法律只规定了对部分行政处罚可以举行听证,即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可以举行听证。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当事人对听证有选择权,即对上述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3-04-24
    135人看过
  •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责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024-04-20
    95人看过
  • 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适用代位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还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把握:(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二)注意区分相关概念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第一,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
    2022-04-19
    318人看过
  •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的。一、侵犯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2月25日最高人
    2023-06-10
    215人看过
  • 代位执行债权程序
    程序如下:(一)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二)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人的证据审查成立后发出债务通知书。履行债务通知书必须是直接送达,不能用别的方式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不产生法律效力。(三)第三人没有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一、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
    2023-02-18
    425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的重要制度,但有关的理论分歧和学术争议颇多。本文拟就其中三项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即: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价值何在,换言之,为什么要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到底是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的结果抑或仅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论?其法律性质是什么?第二,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何种保险?是所有类型的保险还是部分保险?其依据是什么?第三,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实现?具体地说,保险代位求偿权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有何规则?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应当受到何种限制?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价值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的探讨涉及三个范畴,包括:该权利的理论依据;该权利的立法价值;该权利的法律性质。笔者希望在此基础上回答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废之争的讨论。(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1.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核心地位从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观念来看,保险是人类为了对抗共同生
    2022-04-11
    288人看过
  •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适用范围
    1、二者的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综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因此。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并且,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才会发生代位继承。其他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全发生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人在继承人的汉定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制试想,因此转继承只能发生地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的,因继承人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
    2023-03-11
    372人看过
  • 代位继承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而应适用转继承。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
    2023-07-04
    133人看过
  • 代位权范围:行使权力范围的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不得超出其债权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符合以下内容(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合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如下: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
    2023-07-11
    77人看过
  •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哪些,代位继承有什么适用条件?
    一、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哪些?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握以下几点: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以被代
    2024-01-08
    383人看过
  •  抗辩权程序的范畴及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权利,旨在保护先付义务人的利益。如果先付义务人认为后付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该权利,先付义务人应迅速通知后付义务人,以便减少损害,促进其迅速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从而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前付款人履行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如下:1.为了平衡后付义务人的利益,简化其及时提供适当担保的程序,如果前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迅速通知后付义务人;2.前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付义务人,可以减少损害,促进其迅速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从而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前付款人履行义务。 素 材 中 提 到 的 不 安 抗 辩 权 行 使 程 序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根据素材中提到的不安抗辩权,我们可以得知该权利的行使程序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2023-09-06
    211人看过
  • 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范围
    法律综合知识
    一、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范围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范围如下:1.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审查执行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2.对执行异议的实体审查。即对异议理由成立与否进行审查。3.合议讨论,报院长批准。执行异议不必经诉讼程序裁判,而将处理执行异议的权力授予执行机构。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讨论,并应报经院长批准。二、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三、执行异议被驳回
    2023-09-02
    407人看过
  • 听证罚款适用范围与程序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3-07-03
    193人看过
  • 遗嘱执行范围及程序:执行人的职责是什么?
    1.对自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执行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遗嘱执行人的分类综上所述,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
    2023-07-15
    258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拒执罪适用范围有什么?拒执罪适用单位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6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被执行人可以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拒执罪的适用主要是法院对经济类型的案件,还有少数的行政案件作出了判决以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肯定是具备执行能力的,但是不去执行。
    • 建议程序的适用范围时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0-18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
    • 2022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9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代位权的适用程序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8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 劳动仲裁程序适用范围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仲裁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