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董X在公开场合表示:《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下称《公告》)意味着原本增设4S店要求必须上报工商总局的规定将取消,只需要首次建店上报。
按照《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是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是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也就是说,要想成为汽车品牌经销商则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之后由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向工商总局备案。因此,即使是工商总局不再受理备案,也改变不了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品牌授权经营的模式。
经销商层面,8月7日至8月11日,媒体走访了北京市多家汽车4S店,经销商普遍表示在更具体的办法或者细则出台之前,目前只能静观其变。
北京一家东风日产4S店销售经理认为,汽车超市只是一种理想化状态,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待政府相关政策的完善。如何平衡各品牌车型之间的进价、盈利,如何摆脱主机厂的强势地位,如何保障库存、维修能力等,这些都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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