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有上限?答:如果一名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员工平均月薪的三倍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划分,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终止或解散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不属于经济补偿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丧葬抚恤、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助等费用
(2)劳动保护费,如工作服、解药、冷饮等
(3)各项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按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中国技能奖,以及稿费、讲座费、翻译费、,etc
对经济补偿知之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劳动者的实际月工资和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按实际月数计算。这里的“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收入。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如果工人的实际月薪高于雇主公布的上一年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个月工资标准)应为该地区上一年度员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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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关于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自年月日起生效),2002)只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应给予经济补偿,但对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的规定,如:“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第29条、第31条、第32条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劳动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本市企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虽然部门规章中已排除了有关终止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中仍有突破。例如,《条例》第42条规定,只有雇主在解散或取消时破产,经济补偿金才能在合同终止后支付,劳工部规定中确定的最高经济补偿是12个月内工人工资总额的限额,即,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其约定以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发[1995]22号)为准,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生活津贴。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按本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应向工人支付一个月的平均月薪;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发放。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在2003年5月13日的修改决定中,第29条的规定修改为:1986年9月30日(含当日)前参加工作并成为本单位合同工的原固定职工(含干部,下同)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生活津贴。第三十条修改为:生活津贴标准为原固定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月薪标准按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月薪计算,但如果月薪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月薪的300%,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可以看出,广东省修改了合同终止条件,给予所谓的生活津贴(实际上是经济补偿),决心解决1986年9月30日前固定工人转为合同工人的历史问题。仔细阅读,我们可以发现,86年后,《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于年月日发布)第三十六条对解除合同的合同工不给予经济补偿或生活补贴(2002年第18号)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23条、第25条和第26条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损失。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基本上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和给予经济补偿。《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38条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合同期满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员工仍在本单位工作。《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以外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此时,如果雇主提出终止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定后,雇主提出终止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经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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