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终止)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0:30:24 36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民办学校自己提出终止办学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镇中心小学(学校)意见“同意终止办学”或“不同意终止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镇中心小学(学校)提出终止其办学资格。两种情形均需说明理由,并说明师生善后问题处理的安排情况。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加盖单位公章

与申请书一致

由审批机关收回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雷州分厅(网址:http://www.zjwsbs.gov.cn/portal/ServiceItemInfoAction.actio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遂溪县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根据实际改填)》,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雷州市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雷州市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根据实际改填)》,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雷州市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群众大道10号雷州市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雷州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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