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被称为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以下的3种类型:
1、公民。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3类:
(1)各种国家机关、各种企事业组织;
(2)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具体如下:
1、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可为模式)与义务(应为或勿为模式);
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的特征是:
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的统一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均应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支付全部费用。
因此,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主体,职工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无须承担任何缴费义务,且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是权利主体。当然,用人单位通过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可以享受到分散工伤风险的利益,即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申请进行认定,并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因此,在工伤保险的法律关系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既享有法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也负有法定的行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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