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保障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10:20:07 417 人看过

两人离婚有两个孩子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要大一些,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况,直接判给父亲。

父母离婚子女由谁抚养

一、父母离婚子女由谁抚养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一般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放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离婚子女

抚养子女若已过哺乳期,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定,如双方经济经济能力、个人素质、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组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另外,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情形也应当纳入考量因素之中。

(三)已满10周岁子女抚养的问题

若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从事与自己年龄相符的法律行为了,当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子女的决定对于法院确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将有较大的影响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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