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元旦后的第一天(1月2日),早上7点50分,秦某像往常一样,照例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路过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秦某与一个横冲过来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秦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而肇事的手扶拖拉机司机在交警赶到之前却弃车逃逸了。
秦某在治疗期间,其妻子向当地交警中队提出责任认定的申请,交警中队回复:此事故为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司机肇事后逃逸,经走访调查至今仍无法查明肇事者的身份,根据公安部复字[2001]19号《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暂不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既然找不到肇事者,秦某就无法得到赔偿。妻子十分着急,第二天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期望能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得到赔偿。
一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听了秦某妻子的情况介绍后认为,秦某的情况现在还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未进行责任划分,且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法对秦某的负伤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因此,该工作人员拒绝受理秦某妻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这下可给秦某的妻子出了一道难题: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找不到肇事者逃逸,就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不予工伤认定。
面对这道无解的难题,秦某的妻子不知如何是好。
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该将秦某的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
答:秦某的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秦某的现状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在上述《办法》中虽然也将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纳入了工伤范围,但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1)必须在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
(2)必须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
(3)必须是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4)必须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5)必须是本人负伤、致残或者是死亡的。按照这一标准衡量,秦某虽在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了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但由于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目前尚无法确定,因此现在还不能认定工伤。
但是由于案例中的事故发生在2004年1月2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而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因此,秦某的工伤认定问题,不能再按旧《办法》执行。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秦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即使将来抓住肇事者后认定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应该给秦某认定为工伤。所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认定为理由,推脱为秦某进行工伤认定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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