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哪些交通措施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即遇有大规模群众性活动、大规模施工等情况,应当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提前向社会公布:(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制交通。在下列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1、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如大型庆祝活动、园林活动、大型庙会、游行、集会活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马拉松等大型群众性活动;2、大规模施工,如管网改造、道路修复、桥梁施工等,需要限制道路交通活动。这里所说的限制交通措施,一般是指限制和禁止交通的措施。有些限制交通的措施是短时间的。如遇大规模群众性活动,活动结束后应撤销限制措施;有些限制措施可能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如遇大规模施工,短时间内难以完成,限制或禁止通行的时间可能较长。(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是指除限制交通外的其他决定。比如有关部门要调整规划城市道路,把原来的机动车道改成步行街,把双向车道改成单行车道,或者改变单行车道的方向。提前向社会公告是指在做出决定后具体实施之前,向社会广泛公告。公告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广播通知、在线宣传、张贴广告或在限制交通的具体场所竖立广告牌。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通行。除紧急情况外,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提前5天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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