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是债务人的什么行为造成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9 05:40:20 450 人看过

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是由债务人造成的行为有: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一、代位权的构成及其行使方式有哪些?

代位权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代位权行使需要哪些条件?

代位权行使需要以下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债务人必须延迟履行债务;

3、必须保全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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