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从无到有曾经历过多次完善和补充。最早的规则是1947年GATT的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对补贴反补贴所作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当时这些条款并没有就补贴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第16条中简单地规定了补贴,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而且规定使用补贴的缔约方只负有通知义务,如果补贴给进口国相同产品的行业造成损害,进口国可以采取抵制措施。当时的规则只对少数几个发达国家适用,因此影响范围十分有限。与1947年的规则相比,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解释和使用1947年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即所谓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对于补贴的区分、反补贴的实施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的代写硕士论文优惠待遇、争端解决的程序等问题的规定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各国在最关键的问题——补贴的定义上面并没有达成共识。另外,该《守则》只有少数缔约方参加,因此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补贴和反补贴局势,其制约作用仍有局限性。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克服了东京回合《守则》在补贴定义和适用国家范围上的缺陷,成为到目前为止,内容最全面、最规范、约束国家最多的一部国际补贴反补贴法典。《协议》引入了专向性的概念,对补贴进行了严密的界定和科学的分类,在反补贴程序和实施的多项规定上都体现着WTO公平贸易的宗旨和原则,并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给遇特殊的优惠待遇等等。
1947年GATT在1955年经修改形成4个条款,修改后的条款规定使用补贴的缔约方有义务将补贴使用的有关信息书面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在对其他缔约方的利益造成威胁或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进行协商,探讨限制补贴的可能性。东京回合时只有24个缔约国参加,到1985年1月1日达到33个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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