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释放执行回执3日内送达检察院。
如果公安认为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是错误的,可以在收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县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检察院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如果经复议以后检察院仍然不同意批捕的,公安可以在收到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检察院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经复核后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批捕前可以取保吗
1、检察院批捕钱满足法定条件的就可以取保候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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