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30 15:32:08 120 人看过

一、破产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

(一)二者申请条件不同,具体包括:

1、申请原因有别。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二)二者过程不同,具体包括以下: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而破产重整中管理人是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所以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流程有哪些

(一)审计、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二)接受债权申报。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破产重整流程有哪些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一)《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十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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