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影响多少人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4〕5号【颁布时间】2014-4-23【施行时间】2014-4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1817年,美国纽约州的一项法律最早对善行折减制作出了规定。根据该项法律的规定,监狱当局可以对表现良好、服刑超过5年的罪犯实行减刑(对短期监禁犯不适用该法),所减去的刑期总计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1/4。这一制度很快在美国各地得到推行。须明确的是,19世纪中期以前,善行折减制就是减刑制度。但自19世纪后期出现假释制度后,善行折减制便逐渐成为确定假释日期的一种客观标准,即所判刑期减去善行折减期便是出狱的日期。在美国刑法,虽然减刑与善行折减并存,但善行折减实际上已成为确定假释日期的标准。
美国刑法中规定的减刑理由大致有:
(1)服刑人的健康状况出现恶化;
(2)服刑人的家庭出现特殊情况;
(3)减刑主管当局根据服刑人犯罪的性质、情节或者社区舆论确认原判刑罚过重;
(4)服刑人在服刑期间实施了英雄行为或者自我牺牲行为,如拯救了他人的生命,为了社会利益而甘愿接受有生命危险的医学实验,等等;
(5)个别情况下出自政治的考虑。由此可见,上述减刑理由已经不是根据罪犯的良好表现而减轻相应的刑罚,而只是根据一系列主客观情况来缩短刑罚的执行。
世界各国皆明文的罚金易科(以俄罗斯为典型)为解决罚金执行难的问题,罚金刑适用率高的国家几乎都采取了罚金易科制度。所谓罚金易科,是指对犯罪人宣告的罚金刑在不能执行的情况下,以其他刑罚或者强制措施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罚金易科制度实际上是罚金刑的一种救济制度,是一种压力刑。罚金刑易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当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自由刑以代替罚金的缴纳。德国、印度、捷克、匈牙利等国家的刑事立法均有这样的规定。
(2)罚金刑易科劳役。如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则易科限制自由的劳动以代替罚金的缴纳。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立法均有此规定。
(3)易科自由劳动。如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则易科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以代替罚金的缴纳。俄罗斯、瑞士等国家的刑事立法均有此规定。
(4)易科民事拘禁。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31-25条的规定,在规定期间内,未能完纳罚金者,应予关押,其实施方式同民事拘禁。这里的民事拘禁虽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但又不同于自由刑。如《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判刑人没有可能一次交清罚金,法院可以根据被判刑人的请求和司法执行员的意见书规定延期交纳和分期交纳。”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6条第5款则规定:在被判刑人恶意逃避支付罚金时,可以用强制性工作、劳动改造或扣押与所处罚金数额相当的财产代替罚金。
又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9条也规定:主管机关可允许被判刑人以公益劳动,尤其是为国家社区劳动替代罚金刑。被判刑人未缴纳罚金也未以劳动代替罚金刑的,法官可命令将罚金转处拘役刑。当然,也有不作详细区分而统一表述的,如《日本刑法典》第18条第
1、2款规定:“不能缴清罚金的人,应在一日以上两年以下的期间内,扣留于劳役场。不能缴清科料的人,应在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期间内,扣留于劳役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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