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的申辩而进行加重处罚。
一、有关案件证据的说明
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是什么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是调查、审查告诫等相关的权限。
(1)调查与审查。若发现原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不得实施强制执行;若还有其他更为缓和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则应采用更为缓和的手段,而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通知与告诫。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为给义务人再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应该发出通知和告诫,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接到告诫书后所作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真听取,做好笔录,给予答复;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制作执行决定书。在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告诫书后,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书通常应包括。
(5)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原则上应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但当事人是否接受决定书并不影响决定书的执行。
(6)强制执行。义务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前没有自行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将依据决定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属于代执行的,执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三、在法律层面,7天内能走完拆违流程吗?
汛期防洪是急事,拆除河道违建,当然是有利于保障群众安全的,出发点本没有错。但拆违毕竟涉及到法定程序,也应当充分考虑和遵守。
拆违需要多长时间,这在法律上没有固定的期限。但是咱们可以从拆违流程中由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权的法定期限来了解一二。
拆违的流程,我们可以大体拆解为八个步骤:立案、调查认定、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责令限期改正、催告、行政处罚(强制拆除决定)、公告、强制执行。
这一套拆违流程走下来,想必大家也看出来了,是非常耗费时间的。单单是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法律就赋予了当事人60日的复议、6个月的诉讼期限。7天时间想完成拆违,其实够呛。
我们可以假设,调查认定花费一天时间,当地征收方和被认定“违建”的业主就相关拆除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剩下的就是拆除工作,只要动用足够的人力和机械,或许7天内拆除违建的目标是可以达成的。
但我们也要清楚,一旦建筑被认定违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可以不予以补偿的。各地在拆违时也很少会给予补偿。
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一些被认定“违建”的业主未必会同意零补偿拆违,而会通过使用拆违中由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尽最大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诉求,从而导致整个拆违流程变长。
因此,7天内拆违,其实很难完成。除非,补偿到位,又或者违法拆违,那么倒是很快能把违建拆除干净。但前者需要较高的拆除成本,后者带来的纠纷和法律问题也不少。
拆违程序赋予了当事人依法救济的几大权利,保障其权益
拆违并非一句话,说拆就拆,而需要走法定流程,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依法救济的机会。
在拟行政处罚阶段,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涉案建筑构成违法建筑的,对建筑所有权人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给当事人告知,告诉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可见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即可就自己的违建认定提出异议,如果证据充分,是可以推翻违建认定的。
在责令限期改正阶段,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力。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就决定书,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而复议的期限是60日内,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内。
在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拆除决定)时,当事人同样拥有复议和诉讼权利。执法机构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当事人依法享有60天内复议和6个月内诉讼的权利。
因此,拆违流程是比较复杂且完善的。上述这些权利,都是法律赋予被认定“违建”的业主最后的救济方式。是为了确保拆违依法进行,合理开展,还能甄别出一些被误认定违建的无证房或手续不全的房屋,最大程度充分保障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
违法强制拆除违建造成损失,拆迁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需要当事人注意。虽然违法建筑并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但建筑本身违法并不影响建筑材料的归属,以及建筑内物品的合法性,它们都是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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