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权益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0:43:07 126 人看过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许可诚信原则-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这一原则本为民法上债权行使及债务履行的一项原则,进而扩充至私法的全部领域,也援用于行政法领域。在我国目前法律权威不足、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缺乏信心与信赖的情况下,在行政法中确立诚信原则就至为必要和迫切。

诚信原则,同样可作为行政许可的一项原则,它不仅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中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而且在行政许可立法和行政许可诉讼中同样具有适用性和拘束力。对这一原则,我们将它作比较宽泛的理解,在内容上吸收信赖保护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法治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可靠性与可预测性,因此,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为适应法治的要求,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1)不得变化无常。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不得常变,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否则就会使法律失去尊严,使获得许可证和没有获得许可证的人们无所适从。因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随意修改或者废止,由此而导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被变更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不得溯及既往。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一般不得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更在禁止之列。

2.行政许可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行政许可机关发放许可证,注销、吊销、变更、废止许可证,应出于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真实性不只适用于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政法律行为,也适用于行政事实行为如咨询、信息提供等。虚假、错误的行政许可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负有赔偿义务。

行政许可行为一经作出后,即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更改或废止。这既是行政活动连续性、一致性与稳定性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就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机关应信守诺言。行政许可机关应信守诺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使行政许可行为得以实现。行政许可机关不仅要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且还应依法履行采取必要行动使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职责,即确保被许可人能依法享有行政许可确认的权利,同时又要促使其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以实现许可管制目标。(2)言而有信。行政许可机关一旦作出某种许诺或承诺,就应履行其许下的诺言,取信于民。例如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行政许可机关许诺申请人符合某种条件时就发给许可证的,在其符合条件时就必须如实、及时发给许可证,而不得出尔反尔。

4.信赖保护。信赖保护,为战后德国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原则,或者说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它主要适用于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方面。(注:后该原则扩充到整个公法领域,如果从广义上来说即为诚信原则,在这里我们则将它限定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方面。)即公民或组织因此类行政行为而获得利益,一经撤销将会受到损害,故行政机关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时,应考虑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政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或者不予撤销)。我国《行政许可法》实际上已经确立了此种补偿制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从德国或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对行政许可这种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信赖保护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因信赖值得保护的,不得吊销、废止许可证或对许可证作不利变更。由于吊销、废止许可证或对许可证作不利变更,就意味着剥夺受益人已获得的利益。为了保护当事人对该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利益,必须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予以限制。这一限制的标准是:值得保护的信赖。它包括受益人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不存在受益人有主观恶意等排除信赖的情况,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符合值得保护的信赖的则不得撤销,反之则可撤销。如对于不符合条件而行政机关却发放了许可证,导致第三人在不知道许可的内容有误的情况下与持证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第三人因此而取得的利益或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2)撤销补偿。对当事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被撤销时,自然应返还因许可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即返还不当得利)。对于经过比较,认为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小于公共利益,从而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就应对受益人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即撤销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7: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恶意相对人无权代理怎么维权
    恶意相对人在无权代理的承担责任:恶意相对人在无权代理后,需要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一、无权代理合同中合同的相对人享有什么权利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二、民法典中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有授权委托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签的合同实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合同有没有效,要看委托人是否追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
    2023-06-19
    252人看过
  • 无权代理的合同有什么
    无权代理的合同有四种情况:1、完全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出代理范围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人。由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待定合同,虽然这类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不确定其有效性或无效性,应当由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认可权来确定。无权代理的合同能追认吗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具有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023-07-21
    426人看过
  • 股权代理人有什么权益
    股权代理人是以股权所有者的名义,代理的后果不管有利还是不利,只要代理人没有重大过失,后果由股权所有者承担的关系。在股票市场的范畴内,股权与股票是同义词,它们有别于公债和债券等债务性债券,都表示对一家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在工商领域,股权表示有关方对工商实体财产的全部权益,贷款人和债权人拥有“特别股权”,而所有人拥有“剩余部分”的股权。受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条件的限制,部分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融资,海外上市融资需要很大的上市费用以及要符合上市之前的一些股权分散工作所以诞生了帮助企业做分散工作和前期融资的中介机构即股权代理。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023-06-13
    132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中相对人需要不需要对无权代理担责呀
    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若是不知道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若是知道行为人属于无权代理,仍继续签订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担责,且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一、善意第三人撤销权应注意哪些问题(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上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二、无权代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无权代理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权代理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赋予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决定权。《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
    2023-03-13
    314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中相对人是否需要对无权代理承担责任
    一、买卖合同中相对人是否需要对无权代理承担责任1、买卖合同中的无权代理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就需要相对人担责,没有被追认就不需要担责。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二、申请房屋
    2023-06-12
    345人看过
  •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是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予以追认的,那么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不予以追认的,合同对委托人而言一般都是无效。一、无权代理是否可以进行追认1、无效行为代理的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2、效力待定行为代理的追认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3、可撤销行为代理的追认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
    2023-03-24
    241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权益有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13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 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权益都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18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 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权益都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24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 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权益都有哪些呢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24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 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什么权利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11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