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6 11:30:06 65 人看过

本条例旨在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

本条例旨在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街道办事处(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七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综上所述,长沙征地补偿对象是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每个地区对征地补偿的标准各不相同,会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和农民人数进行调整。对于长沙征地补偿的其他规定,可以查阅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者咨询律师。

长沙市征地补偿有哪些规定?

长沙市征地补偿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应当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二是征地补偿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征地公告中予以公布;三是征地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四是征地补偿应当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总之,长沙市的征地补偿对象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的性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对于征地补偿的问题,建议您查阅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者咨询律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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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6日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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