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协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1:40:13 206 人看过

居间合同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有效时间一般是多久

买卖房屋居间合同的有效期是自居间服务建立起至居间服务完成止。居间人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当事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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