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中哪些责任可以免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04:00:15 362 人看过

可以免除的汽车车身险: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7)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8)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9)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4、2007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

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5、2007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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