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外国专利,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如何界定保密审查的范围
决定明确规定,鉴于跨国合作研究开发,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同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决定》对保密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对遗传功能的使用应当履行披露义务,新专利法增加了以遗传资源为依托申请发明创造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遗传资源。决定中有哪些规定该决定首先定义了“遗传资源”,并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来自人体、动物、动物、动物和动物的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材料,植物或微生物
认为有些发明创造虽然利用了生物资源,但不利用遗传功能,不应当履行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义务,决定将“依托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遗传资源遗传功能的发明创造。《决定》明确披露了遗传资源的来源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新专利法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修改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制度,明确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评估报告,作为审理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以方便当事人取得专利评估报告,决定规定:申请人请求专利评价报告时,应当提交专利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专利评估报告,根据《世界贸易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明确药品实施强制许可的范围行业组织和相关文件,新专利法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种类,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决定》明确了强制许可的“未充分实施专利”条件是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方式或规模不能满足的情况国内对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需求
-
2024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解读五大亮点
326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对新专利实施细则的疑问解答
330人看过
-
我认为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四点”
280人看过
-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提高执法水平作出了明确规定
459人看过
-
我国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
489人看过
-
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2人看过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在现代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 更多>
-
什么是专利实施细则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7《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1.19公布,1985.4.1施行;1992.12.12第二次公布,1993.1.1施行;2001.6.15第三次公布,2001.7.1施行;其后对2001.7.1施行的版本又分别在2002.12.28和2010.1.9进行了两次修订。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
-
专利实施办法的细则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7根据规定专利实施办法标准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
-
浙江专利强制实施细则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3[专利强制实施]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产生的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可以要求专利权人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一)为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二)对本省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四)对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获得专利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专利权人商定合
-
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4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比较多,你想了解哪方面。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
-
实施细则计量法对什么进行了新规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0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