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员工工伤身亡劳动部门被企业告上法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1:55:49 386 人看过

家属:接到加班通知回单位途中遭遇车祸身亡

这名卷入司法漩涡的女死者名叫何某某,是珠海市XX有限公司一名员工。据其亲属介绍,意外发生在2013年12月7日,当天何某某从早上约8时许上班,一直工作到下午5点下班,半个小时后何某某正在外与人吃饭时接到公司电话,要她回厂加班。其随后搭乘一个工友的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撞伤,经抢救于9日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最初工厂也认可人是在加班途中出事,还开了证明,但不清楚为什么后来又反悔了。死者家属困惑地说,2014年2月20日,他们办理完后事,向金湾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第二天XX公司也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做了证明,同意申报工伤,没想到等金湾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后,公司又不同意了,还把劳动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影响了家人索要工伤补偿。

家人出示了由XX公司填写的《证明》材料和交警事故认定书等佐证了上述说法。

企业:通知加班两个小时后才出车祸

从证明工伤到事后的反对,同一事件中XX公司的态度为何迥异?XX公司后来在起诉书中解释,公司后来了解到何某某事发当天下班后在斗门区乾务镇东奥村参加喜宴,如果走高速,喜宴地点到公司距离只有11.6公里,当天下午5时30分,工厂给何某某打加班电话,按照正常情况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就可以回公司,但实际事故发生在晚上7时30分许,中间隔了2个小时,不能证明何某某当时是回公司加班。

企业进一步解释,何某某住公司宿舍,当天回宿舍休息,却被劳动部门误以为是回公司加班,而企业最初开出的证明,也只是证明何超群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返回公司加班途中,因此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使用。

法院:企业拿不出证据

劳动部门表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认为死者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人社局在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并未提出何某某不属于工伤的观点,也未提交任何非工伤的证据材料,相反最初还与死者家属一同提供工伤认定申请以及《证明》等材料,可见企业最初对于死者回单位加班途中遭遇车祸一事是明确认可的,现在又提出诉讼,反对工伤认定,自相矛盾,法庭不应采信。

金湾区法院去年一审支持了金湾区人社局的说法,驳回了XX的诉讼,后者随后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院审理认定,死者究竟是在回公司宿舍途中还是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本案争议焦点,但企业并无举证证明其通知死者开始加班的具体时间,而死者当晚搭乘的车辆驾驶者系必须在当天晚上8点回单位工作的晚班人员,车辆行驶路线亦属于前往公司的合理路线,足可认定车辆行驶目的地是公司,而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也证明当天何某某外出吃饭接到公司加班通知后,回公司加班,但在返回工厂途中发生车祸并身亡,虽然企业对此提出了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珠海中院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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