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人事劳动局和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在建筑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在建筑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77号)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二政办字(2005)29号),现就建筑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二连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标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在建筑施工开始前,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要求,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不准开工建设。
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在施工现场进行张贴公示,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直接将工资足额发放给农民工,并在每月6日前持上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企业发生工程纠纷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企业要分别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0%,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建筑工程承包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工程,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工程承包企业先行支付转包、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建设部门对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续存资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其责任归属,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记入企业不良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不准进入二连市建筑市场。
七、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台账,及时将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开工和施工时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情况,在保障金缴纳手续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八、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的管理,严禁无资质施工企业或个人承揽建设工程;严厉查处建设领域无资质企业施工和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具有建筑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深入施工现场,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报表和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农民工举报的拖欠工资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从严从快查处;对检查中发现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单位或无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立即报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监督工程承包企业按月兑现农民工工资。工程验收备案时,建设部门必须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十二、司法部门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通农民工索要工资的“绿色通道”,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受理农民工索要工资案件,要减免相关费用;对因“包工头”欺诈、携款逃匿等因素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要主动介入、快速处理;市法院要优先快速审理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各新闻媒体要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给予曝光。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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