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或侵权事故致人伤亡,不仅给受害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且给直接与间接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美好生活与前途。精神损害即非财产上的损害或损失,乃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致其心理上的损害,“例如精神上、肉体上之痛苦,因丧失肢体而扰乱生活之苦痛,因容貌毁损致将来婚姻、就业困难之精神上之苦痛,由于失业、废业或不得不转业之苦痛,因后遗症而对将来所生精神上之苦痛,因婚姻或婚约破裂所生感情上之痛苦、失望、不满、怨恨等精神上之痛苦等是。”〔1〕人身伤亡之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而产生的损害,即受害人因人身伤亡所生之精神或肉体上之损害,包括受害人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丧失生活享受、生命缩短、丧失亲人之痛苦等。对这类精神损害是否赔偿,权利主体及赔偿范围等问题,中外民法理论界不无争论,各国立法与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作法。本文结合中外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本问题予以研究。
一、精神损害赔偿之理论与实践演进
对于精神损害是否赔偿,在理论上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国外否定说的理论根据是:(1)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和非金钱性的,这种损害不应当转换成一种金钱术语,对悲伤、疼痛、折磨和丧亲之痛等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人类感情的商业化,玷污了自然人受害者与社会;〔2〕(2)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使权利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而身体上的痛苦,失去亲人的悲伤等不能用金钱恢复或消除;〔3〕(3)人格是高尚的,人的生命、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金钱评价,否则就等于将人视为商品,从而降低人的价值。如果将非财产利益与财产利益视为同一,并对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是违反国民感情的。〔4〕(4)精神损害无法计量,如进行赔偿,会给法官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5〕我国传统的民法学者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有目的论和无法补偿论。目的论认为,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与资产阶级的精神损害赔偿划清界线,“只有资产阶级才认为感情上的痛苦是可以用金钱医治的,可以象商品那样换取货币。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估价,所以对人身的侵害只能在引起财产上的损失时,行为人才负责任。”“资产阶级对人身侵害所造成的生理上、精神上的痛苦,认为可以用金钱补偿,可以象商品一样换取货币,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认为社会上最宝贵的财富是人的健康和生命,是不能用金钱来估价的。”无法补偿说认为“对人身造成的损害(伤、残、死)是无法补偿的更不能用金钱赔偿”,〔6〕因而与人身伤害相随的精神损害也是无法补偿的,不能用金钱赔偿。
国外肯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根据是:精神损害是一种真实的损害,拒绝赔偿将导致对受害人困苦的明显的法律与社会冷漠,精神受到伤害的人会持续性地感到社会和法律是极端残忍的:在一个经济的社会里,金钱是一种具有很高的价值判断标准,被广泛用来衡量和确定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承诺保护人的身心健康的义务,则必须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赔偿可以恢复受害人的自身的价值感并消除其被残忍对待的感觉;〔7〕虽然金钱不能完全弥补受侵害的精神利益,但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的精神享受,在此情况下,金钱是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使受害人得到满足的方法;〔8〕精神损害赔偿是以改变人所处的生物内环境为主要目的,促使内环境向好的方向发展,帮助受害人消除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身心上的健康。〔9〕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在受害人伤亡的情况下,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损害不涉及人的生命或身体时,则具有惩罚性。〔10〕
在19世纪末,虽然德国民法理论界的否定主义观点因德国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国民感情占支配地位而大量存在,但肯定主义为主流。〔11〕肯定主义不仅成为德国民法典确认人身伤亡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而且对其他国家的理论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肯定主义的多种学说,〔1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现代各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践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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