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喝酒拼酒致一方死亡,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许某与张某系好友。某日,许某约张某及其他几位好友到家中喝酒。席上,许某与张某就两人谁年龄大发生争议。于是,就有人提议,谁的酒量大谁就是老大。许某也接口说:“对,现在就比,一人一瓶,我能喝完,你就喊我哥;你能喝完,我就喊你。”旁边有人劝说“算了,都喝得差不多了。”许某说:“没事,我知道他的酒量。”两人就一人喝一瓶酒。当张某喝到一半时,突然口吐鲜血,昏迷倒地,被送往医院急救,不治身亡。经鉴定,张某系肝严重性酒精中毒而死。
有意见认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了许某的刑事责任,认为许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罪的构成特征,因此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许某的刑事责任。
本文认为许某对张某的死亡没有过失。依据信赖理论,行为人在一定的情景中有理由相信他人的行为能够对自己的正常行为予以保障。信赖理论首创于德国的判例,后被日本所借鉴,它是德国和日本刑法理论中确定过失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我国刑法在某些罪名上也明确应用了信赖理论,例如交通肇事罪。信赖理论的实质就是在过失犯罪中通过对过失责任中的预见可能进行限制所做的一种利益平衡。信赖理论认为预见可能性不能过于宽泛,如果过于宽泛,那么对行为人的要求则过于苛刻,也会违背“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理。行为人在行为时虽然可以预见到一定的后果,但由于相信他人会做出符合社会生活常理之行为,故在一定条件下免除行为人的注意义务。通常而言,适用信赖理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相信他人将实施适当行为的这种信赖具备社会生活上的相当性;2、行为人对他人采取适当行为的信赖必须基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并且自己的行为不违法。在“拼酒案”中,好朋友相互之间拼酒助兴的行为是中国传统习俗,并不违法,当事双方也都是成年人,二人都有对自己生命权和健康权之注意义务,相互之间也有理由相信对方会保护好各自的健康与生命。按照生活之常理,如果张某不能喝那么多的酒,他应该会自行拒绝再喝,从而不会造成对张某生命权的侵害。而张某却并没有拒绝,这是有违社会生活常理的。因此,许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的拼酒行为在张某遵循社会生活之常理的情况下并不会出现致人死亡后果,基于对张某行为的信赖,可以免除许某的预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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