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9 11:40:17 88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

(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第十四条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

(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D,第二至三位为年度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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