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造林合同数百广东高州农民xx种树
26年前,受xx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的邀请,由胡xx、黄xx、黄永xx3人为牵头人的高州造林队,从内地来到海南植树造林。今年51岁的胡xx就是现今状告xx县林业局的当事人,其曾被外界称为造林英雄。在今年8月6日该案二审前后,胡xx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胡xx介绍,上世纪80年代,国家鼓励植树造林,广东省政府制订了10年消灭荒山计划,并把造林任务分解到各市县。那时,海南尚属广东省管辖。xx县当时造林的任务十分繁重,灭荒造林的效果一直不佳。1984年10月,受xx县政府邀请,由胡xx、黄xx、黄永xx3人牵头,从广东高州县组织数百名农民开赴xx进行高山造林。他与黄xx等3人牵头的高州造林队,与xx县林业局及有关乡镇签订了一份《承包国营杉木速生丰产林合同》。1987年至1988年6月期间,xx县林业局又与胡xx等人签订了《南好林业基地承包合同》和《造林种果承包合同书》,将其拟规划的南好林业基地承包给胡xx等高州造林队开发造林。按照合同约定:造林收益实行纯利润分成办法,即扣除相关成本后,县林业局和胡xx等人各占得44%的利润分成,其余利润部分归有关乡村。
植树2万余亩十年创造全国高山造林奇迹
我们带领的高州造林队,最初有150多名造林工人,鼎盛时期多达300多名。胡xx回忆起20多年前灭荒造林的情形,至今依然记忆犹新。他说,因为植树造林,其中有5人献出了生命,长眠于崇山峻岭之中。
胡xx称,当时xx县林业局发包的灭荒造林任务为23619亩,要在10年时间内完成。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胡xx等人自筹资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当地林业部门除了按中央丰产林补贴资金标准,每亩在95%树苗成活并验收后给予100元的有偿补贴外,不另再投钱投物。胡xx说,为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2万余亩速生丰产林的任务,包括他们3名牵头人在内,最初组织的150多名造林工人搬到荒无人烟的崇山峻岭安营扎寨,克服重重困难,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后来,整个灭荒造林队伍增加到300多人。
从1984年至1994年的10年间,有5人在灭荒造林过程中献出了生命,当初的荒山野岭变成了今天的青山绿水。胡xx告诉记者,10年后,2万余亩荒山全披上了绿装,创造了全国高山造林的一个奇迹。因此,胡xx被团中央等单位评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农民和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授予光彩事业国土绿化贡献奖等,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胡xx被称为造林英雄,xx县政府也被评为广东省造林先进单位。
造林22年后
xx林业局全面接管林场
胡xx称,1989年底,随着造林规模与队伍的扩大,经营管理上迫切需要成立企业从事正规化管理。为此,胡xx等合伙人向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和县林业局提出成立企业经营管理,获得了相关领导的认同。
胡xx说,但在注册过程中,由于政策不允许私人合伙企业登记,只有国营和集体两种。在该情况下,胡xx等人经过xx县林业局和县政府的同意,将其企业注册为全民所有制,并由县林业局作为该企业的主管单位。1993年变更扩大注册资本,正式命名为xx县千龙林场,企业性质仍为全民所有制。
胡xx表示,1993年底,随着千龙林场林木的成材与县林业局原任局长的退休,政府部门与胡xx等人在林场企业实际性质上发生了分歧,并产生纠纷。
1995年,xx林业局给县政府的一份请示中,全面否定了千龙林场的私人合伙性质,认为千龙林场是县林业局所管辖下的承包单位,是国有资产。胡xx称,县林业部门认为我们3人组成的联合体只是劳务承包方,但事实上我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千龙林场是挂靠当地林业部门,企业的性质是私人合伙性质。胡xx还称,《公司法》出台后的1998年,国家有关部门通知挂靠企业按实际性质脱帽。xx工商部门曾发文通知千龙林场改变企业性质给予脱帽,但由于县林业局不同意盖章而搁浅。
2006年11月6日,胡xx的场长职务被免,xx县林业局全面接管千龙林场。胡xx随后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本案争论焦点
林场性质是国有还是民营?
本案的争论焦点为千龙林场的企业性质问题。xx县林业局认为该企业是国有性质;而胡xx认为是私人合伙性质(即民营性质)。2009年6月,胡xx将xx县林业局告到法院。今年5月8日,xx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今年8月6日,胡xx诉xx县林业局一案在省第一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千龙林场诉xx县林业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xx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造林种果合同应认定是有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该企业为私人合伙企业,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等,驳回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胡x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便向省第一中院提起上诉。
8月6日下午,千龙林场诉xx县林业局一案在省第一中院开庭审理。胡xx对一审判决提出6点质疑,他说,一审认为确认企业性质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是错误的,千龙林场应该是私人合伙性质。
被告xx县林业局的代理律师认为:千龙林场不是私人合伙企业,应该是国有企业,这一点在工商登记上也有体现;千龙林场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一直没有变更。胡xx牵头的高州造林队与县林业局之间,仅仅是劳务造林关系。
省第一中院拟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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