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广播电视、电信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仅只是一种传播新闻信息的工具,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如在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或者出现一些突发性事件时,还担负着向公众及时传播情况,进行疏导,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刑法对这类行为作了特别规定,从而更有效地打击这类对公共安全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
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广播设施是指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等;电视设施是指传播新闻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设施、设备。如国家电信部门的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包括发射机、天线等;还有电话交换局、交换站以及有关国家重要部门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如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及交通设施中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总之,电信设施,既包括各种机器设备,也包括其组成部分的线路等。对于那种不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通信服务设备,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电话亭、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不属于本罪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范围内。如其破坏可按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2.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对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了二档刑,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由于行为人破坏通信设备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致使通信中断,不能及时排除险情或者疏散群众,因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
刑法对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等过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规定了处罚。对过失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的程度不很严重,对公共安全危害不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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