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此次新颁布的《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着重对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的三大保险待遇进行了改革,使得综合保险办法对外来从业人员权益的保护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为了增强外来从业人员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本期劳动法苑陆律师坐堂栏目我们着重谈一谈新办法关于员工待遇的新政策。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在参加了综合保险后,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即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这三项待遇的具体实施标准原先参考的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实施细则》,而本次新颁布的《实施细则》对原细则进行了更替,凡2005年4月1日后有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待遇的问题都应参照新的政策执行。
比较新旧《实施细则》,我们发现诸多不同之处,首先看有关老年补贴的规定。
(一)老年补贴待遇
根据原《实施细则》,老年补贴的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此外,从业员工要享受老年补贴待遇,首先要求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满一年的。
新规定对此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调整:第一,将老年补贴的额度由原来的5%上调到7%,第二,新规定生效后,除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以外的情形外,只要用人单位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其员工也可以享受到老年补贴待遇。这样就使得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也同样可以享受到老年补贴待遇,补贴对象被进一步扩大。
(二)住院医疗待遇
再来看住院医疗待遇。原《实施细则》对连续缴费在三个月以下的外来从业人员未规定其住院医疗待遇。而新规定对此加以明确:“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凡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三)工伤待遇
在综合保险三大待遇中变化最大,应该属工伤待遇。新的《实施细则》首先确定了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均应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之后,又对工伤待遇和工亡待遇做了大幅度的上调。
就工伤而言,对不同伤残等级,不同年龄的伤残待遇,此次规定做了“跨越式”的调整,拿25周岁一级伤残来说,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来的39.7万调整到78.9万,提高幅度达到一倍;十级伤残统一由1万调整为1.2万,等等。
对于工亡待遇,则由原来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分项支付改为三项合并支付。其标准也从5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加抚恤金调整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应该说,调整后的《实施细则》无论是工伤、工亡待遇,还是住院医疗或老年补贴待遇,都有着较大幅度的提高,新细则的实施对在沪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会是一大“利好消息”,但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向用工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
外来务工人员免费法律援助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向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效的代理权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发给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上面的文章中详细介绍了外来务工人员免费法律援助的程序,当事人首先要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在申请法律援助时还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各种文件,提交的证件、文件不齐全则无法取得法律援助,所以如果要申请法律援助,一定要提前准备好各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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