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有期徒刑和管制怎样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0 15:22:55 138 人看过

被判有期徒刑和管制,应采用吸收原则,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成后,管制继续执行。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处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一、刑事案件中有期徒刑不得超过多少年

刑事案件中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刑期三十五年以上,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完成后,仍需执行管制。有数罪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不能少于多少年?

我国刑法第4章第6节规定了减刑制度,第78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三、什么罪能判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得知,行为人犯罪后,须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刑事处罚。判刑期限根据不同的犯罪会有不同的结果,在刑事处罚中被法院判处六个月的刑罚的,既可能是拘役也可能是有期徒刑还可能是管制。根据刑法规定可知,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本法规定的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外,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管制的期限,当数罪并罚时,最多可以达到两年的管制期限。因此,如果被判处六个月的刑事处罚,既可能是拘役,也可能是有期徒刑,还可能是管制。在司法实践中,三种判罚执行情况是不同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一般是需要在监狱内进行的,对管制的执行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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