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00:58 358 人看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

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44号2001年12月20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工业生产稳定增长的通知》(省委发[1998]27号)精神和国务院减负办的指示,为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切实为企业改革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停止征收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补偿费和占用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发布的《甘肃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和占用收费的规定》(甘交公[1991]1号)废止,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省委办发[2001]86号)精神,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修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确实损坏公路路产的要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厅、省纠风办等部门研究制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5日 07: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全文】甘>办发〔2004〕8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权益,现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征用农村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制定补偿标准,并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对无故拒不执行征地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征用土地中涉及城镇拆迁的,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由当地市、县
    2023-06-10
    346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8-5-19执行日期:2008-5-19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州和部门要切实提高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水平,加快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进度,提高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效益,妥善安排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2008年5月15日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56号)停止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十九日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第一条救灾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
    2023-06-07
    353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土地预征的通知[失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5〕6号)已明确提出,今后不准搞土地预征。省人民政府意见,全省各地今后一律不得再搞预征土地。对已经预征的土地,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凡未填(挖)土的,一律不得填(挖)土和投入建设,继续由农民耕种;已经填(挖)土尚未有建设项目的,应组织复耕,不得撂荒闲置。二、已经签订预征土地协议并付了部分补偿费的,应按协议商定的期限、数额予以兑现;暂无能力支付尚欠的补偿费的,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期支付或按欠支部分的比例退还土地。三、签了协议而未付补偿款的,应尽快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取消协议。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预征土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在今年内作出处理。各市人民政府对预征土地的检查和处理情况于年底前向省人民政
    2023-06-10
    460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站延期收费审批程序的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鉴于我省一些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收费期限陆续到期后尚未还清贷款本息而确需延长收费期限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延期收费审批程序,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在收费到期之日前三个月,由地(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同时抄报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委备案。二、提出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省政府批准设站收费的项目批文;(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委联合批复开征的批文;(三)该站自开征至提出申请之前一个月通行费收支总决算;(四)分年度通行费收支决算(决算支出科目应分:管理费、还贷、付息,修建公路、养护支出,如有其他收入应作详细说明);(五)列入省公路“先行工程”计划项目的批准计划,总投资、贷款总金额和未还金额等;(六)分年度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与处理决定;(七)延长收费时间的测算依据。三、省政府接到延期请示和有关材料后,征求省交通厅、财政厅、物
    2023-06-08
    310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按国家标准征收养路费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保证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好地贯彻国家按费额标准征收养路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车客运市场,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出租汽车不再征收双倍养路费,按国家费额标准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养路费一律按费额征收,应征费额计算办法为:应征费额=征收标准×核定吨位或折合吨位(辆)×缴费月数×包缴或减征车辆的应征比例。二、出租汽车(含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按同类型货车底盘标定的载质吨位计征。无标定载质吨位的按核定座位以下的按0.5吨计征;6座至10座的按1吨计征;11座至15座的按1.5吨计征;16座至20座的按2吨计征。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认真做好出租汽车养路费征收工作。四、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023-06-08
    390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代征及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的有关规定,确保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征稽机构从2001年1月1日起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证公路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等交通规费的继续足额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国家税费改革的突破口,而车辆购置税的出台,又是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突破口,国务院要求初战必胜。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决定暂由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征稽机构代征车辆购置税,这是确保车辆购置附加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的重要举措。在代征期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交通部门所属车辆购置费征稽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及追缴欠费。各纳
    2023-06-08
    135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委托省交通厅解释办理。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省人民政府: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加速我省公路改造、建设和加强公路正常养护的需要,以改变我省公路交通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落后状况,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精神,将以往分费率和费额两种标准,改为一律按费额征收,现对《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中第四、五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报告如下:一、《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中第四条款,对下列车辆(包括拖拉机,下同)暂定免征养路费:(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车(指由财政部门拨给的行政经费和教育经费开支的部分)。(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公司、农场,包括与地方合营公司和参加营运、做生意在地方举办教练的车辆等除外)自用的车辆。(
    2023-06-08
    180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务合作发展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9月1日,第十三届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隆重举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守盛率我省政府代表团参加了洽谈会,并就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劳务合作、发展劳务经济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协商会谈,签订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务合作发展劳务经济的会谈纪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二00四年九月十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务合作发展劳务经济的会谈纪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增加农民收入,2004年9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令员张庆黎、副司令员朱鉴凡及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甘肃省常务副省长徐守盛一行就进一步加强劳务合作发展劳务经济进行了会谈。会议回顾和总结了以往在劳务协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今后
    2023-06-10
    219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10]2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市场价格形势的监测分析,协调统一政策,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价格调控政策顺利实施,保障好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建立甘肃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赵春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刘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蔡建明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富奎省工信委副主任张云生省监察厅副厅长沙仲才省民政厅
    2023-04-24
    171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建设厅制定的《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全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立供热和用热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推进全省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省省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深化供热企业改革
    2023-06-10
    409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减征养路费等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1998年,省政府为了实现全省经济增长目标,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之后,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购置省内生产农用运输车辆享受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政办字[1998]43号)。这两个文件的贯彻执行,对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扩大使用地产品、促进我省农用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和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的实际情况,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停止执行陕政发[1998]40号文件中“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置省汽车用作出租、货运或其他用途以及购买省产拖拉机,免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税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并可减免40%的车辆购置费和购车当年50%的养路费。符合营运条件的本省产农用车辆,准
    2023-06-08
    445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199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湘政发〔1992〕32号),征收工作进展顺利,有力地支持了石长铁路工程建设。征收期限原定到今年8月底止,但目前工程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为使该工程尽快建成投产,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9月1日起,在省内继续征收铁路建设费,将原征收期限延长到2002年8月31日。铁路建设基金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仍按湘政发【1992】32号文件执行。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一定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解释工作。
    2023-06-08
    69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确保铁路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事关全局。严禁以任何理由冲击铁路拦截列车,破坏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发生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对发生冲击铁路拦截列车事件,公安机关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迅速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对煽动群众、蓄意闹事的少数人,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各级政府要配合铁路部门贯彻执行《铁路法》,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夹带托运和伪报品名托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进站、上车;严禁在铁路线上置放障碍以及侵占、损坏铁路路基、道口等危及列车运行安全的行为;严禁击打列车;严禁哄抢、偷盗铁路运输物资;严禁拆卸盗卖铁路器材、线路设备和机车、车
    2023-06-08
    135人看过
  •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开挖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07]77号发布日期:2007-6-5执行日期:2007-6-5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为确保城市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网配套敷设的同步进行,减少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开挖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包括城市主次干道、小街巷)开挖审批一律集中到兰州市政务大厅市政工程管理处窗口统一办理。二、各单位及个人申报的各类开挖申请,实行每月审批制,即每月1-10日审批下一月开挖手续,25日在兰州建设网(网址:www.lzjs.gov.cn)公布审批结果。三、各申请单位根据每年初确定的计划,到兰州市政务大厅市政工程管理处窗口领取开挖申请表,经规划、园林、交警等
    2023-04-22
    388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甘肃高大政府征地赔偿征地赔偿律师费用多少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25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关于甘肃民间车祸赔偿争议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5
      (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
    • 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人民政府的公告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24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
    • 甘肃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10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要交交通费的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0
      交通费是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产生的必要交通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参照:一是正式票据,二是医院住院天数和法医鉴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