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信息遭到泄露,再一次凸显了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缺失。
昨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现在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停摆的状态。
2005年,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完成,周汉华担任该课题组的负责人,但该法至今尚未出台。
周汉华表示,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制定,在面临着基本法缺位的窘境下,尽管其他法律加大了立法力度,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语焉不详,既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又缺乏保护机制和执法机制,所以个人信息被盗用的现象比较普遍。
周汉华解释,如果靠民事执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成本非常高,且取证困难,如果用刑事执法,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事制裁范畴,但刑事制裁还是一个事后手段,并且各地的进展不平衡。
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最高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对于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同样适用。
周汉华认为,《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一些规定还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上还有进一步明确的空间。周汉华表示,行政执法应该是更具普遍性和有效性的,这是在事前和事中预防损害发生的手段,但由于缺少个人信息保护法,现在的行政执法处于一个执法权高度分散,没有专门的执法部门,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很多情况下,角色划分不清晰,行业执法部门负责本行业执法,存在利益上的纠葛,行政执法上力度非常弱。
2003年,国务院信息办就有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并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经过近两年的工作,最终形成了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但在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后,该项立法就没有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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