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鄂价检[2008]2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已于2008年1月13日由国务院第515号令公布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处罚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处罚规定》的重要意义
去年以来,我国出现了价格结构性上涨。防止价格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成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随着这次价格上涨,价格违法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些企业、行业协会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有的企业故意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物价过高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心稳定和社会安定。价格,是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价格稳则人心稳,人心稳则社会安。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公布实施,为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准确把握《处罚规定》的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提高了罚款额度。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行为,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二是细化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属于“哄抬价格”,并且明确“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三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四是扩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公告范围。对经营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
三、切实抓好《处罚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这次重新修订《处罚规定》为契机,围绕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总体要求,把贯彻落实《处罚规定》与“双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好《处罚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针对目
低价倾销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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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31(一)法律责任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从重处罚的原则 有三条: (1)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 (2)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 (3)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 (三)适用范围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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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必须明确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行政机关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之一就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必须明确,给予行政处罚,决不单纯是为了惩罚。对罪犯判处刑罚,还要强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对一般的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必须指出,保障法律贯彻实施,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靠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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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02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特定行业内的企业(不含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 (二)中央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收费的案件; (三)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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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的行政处罚如何规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1日发布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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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3条具体内容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