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率,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全面、具体、可操作。因此,有必要合理安排监管资源,科学确定监管重点。新法符合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精神。在修订过程中,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状况,本着提前规划的原则,将以下四项内容确定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监管重点:(一)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以及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的功能宣传。(三)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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