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6 12:00:10 71 人看过

1、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4)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2、审查

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3、受理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调查取证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下列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凭证;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主要内容;

(3)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区自然资源局印章后生效。区自然资源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6、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3)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

(4)拟定的处理结论。

7、送达处理决定书

一、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处理。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4)土地违法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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