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2)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3)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4)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5)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6)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二、办理材料
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科学、详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科学、详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准确,清晰
要说明作业地点、具体作业内容。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要求。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包含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配合。受理后,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将我局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退回网上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包含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配合。受理后,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将我局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退回网上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证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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