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建设局为城建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0:20:52 407 人看过

上诉人王天禄因城建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

(2008)镇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天禄、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代辉、康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祖上于1956年前在镇平县中山街中段路北有房产十一间,1958年该房产被镇平县房地产管理处接管。1975年12月,经镇平县革命委员会研究决定,将镇平县房地产管理处经营的88间房屋拆除,面积为14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移交给镇平县百货公司建百货大楼使用,该宗土地与原告现在使用的土地相邻。1987年12月,镇平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将中山大街路北136号院内北屋三间、东屋厢房两间、南屋过道一间共六间房屋退给原告之父王守亭所有,并附有《退房说明书》。1992年9月7日,镇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向沙玉斌、王天禄颁发镇建字()第202号建设许可证,准予沙玉斌、王天禄在镇平县中山街中段路北建造房屋。1992年11月25日,镇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作出城建字(92)第8号违章建筑处理通知书,认定原告建设的私房违反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其立即停建。原告不服,于2007年4月16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办理建筑许可证。而办理建筑许可证,应当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在行政相对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如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该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给予行政许可,亦即无申请即无许可。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向行政主体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该项申请,在此情况下,被告并不能主动为其办理建筑许可证,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建筑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王天禄上诉称:上诉人于2000年7月26日向县政府写了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及建房申请书,主管县长不准办理,并不是原告没写过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重新办理《建筑许可证》。

被上诉人口头答辩称:上诉人未提出过申请,被上诉人不能主动许可。

本院二审查明:2006年4月,王天禄以镇平县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拆除违章(百货大门柱子)建筑。

2、依法撤销被告的城建字(92)第8号《违章建筑处理通知书》。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停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34312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法行政为原告办理《建筑许可证》。

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镇行立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对王天禄的起诉不予受理。王天禄上诉,本院作出(2006)南行终字第249号行政裁定,指令镇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针对王天禄的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作出(2007)镇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针对王天禄的后三项诉讼请求作出(2007)镇行初字第19-1号行政裁定,驳回王天禄的起诉。王天禄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07)南行终字第22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2008)镇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和(2008)镇行初字第01-1号行政裁定,其中(2008)镇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王天禄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建筑许可证的诉讼请求;(2008)镇行初字第01-1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城建字(92)第8号《违章建筑处理通知书》、赔偿因停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24956.1元的起诉。王天禄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对王天禄上诉(2008)镇行初字第01-1号行政裁定一案另行制作裁判文书;对王天禄上诉镇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行政不作为一案查明事实如下:2000年7月,王天禄同时向镇平县人民政府分别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房的申请,其中,原镇平县土地管理局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决定,对王天禄土地登记申请暂缓登记。2006年5月,王天禄向镇平县建设局提出信访,镇平县建设局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上反映的问题栏目内,有关于恢复上访人合法建房的内容。

本院认为:一方面,从镇平县建设局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载明的内容可以充分证实,王天禄向镇平县建设局就其房屋建设提出了许可申请,另一方面从王天禄自2006年以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镇平县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等诉讼案,可以看出王天禄要求恢复建房申办建筑许可证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王天禄未提出建筑许可的申请,与事实不符,判决不当。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重新办理建筑许可证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镇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镇平县建设局于本判决送达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王天禄的建筑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镇平县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8日 07: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权威解答:交警路某对高某酒后驾车的行为不加以制止,是一种行政不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根据这些规定,本案中,路某发现高某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应当在处罚后,不能再让高某继续驾驶,否则便是行政不作为。虽然高某的违章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路某的行政不作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
    2023-06-13
    247人看过
  • 王X江与XX县文儒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裁决法定职责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海南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江,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澄迈县文儒镇桂根村民小组农民,住×××。委托代理人王X创、王X旧,均系澄迈县文儒镇桂根村民小组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文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儒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陈X敏,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吴X、王X,均系澄迈县文儒镇人民政府干部。上诉人王X江以被上诉人文儒镇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为由,于2006年11月22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澄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王X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创、王X旧,被上诉人文儒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X、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2023-06-08
    256人看过
  •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是指:(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
    2023-04-22
    280人看过
  • 张某平与彭水县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案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调解书(2006)彭法行赔初字第17号原告张某平,男,生于1958年6月27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经理,住本县汉葭镇北门街85号。委托代理人陈某,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周某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局民警。1996年初彭水县汽车运输公司为了解决县城内交通滞后的状况,决定组建新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原告张某平以15000元现金从总公司购得转让的新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5000股。后因公司经营管理得当,该公司股份均已增值。2001年11月6日,被告彭水县公安局在侦查新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金一案时,强行勒令原告张某平退出所购股份的增值收入。原告张某平迫于压力,遂将15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彭水县公安局予以暂扣至今。原告张某平认
    2023-06-06
    189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吗
    一、什么是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二、行政不作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吗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相同的行为对待,但是两者在含义性质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只有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精确分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外延内涵性质以及它们的构成并加以区别对待,才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从当前的行政行为理论来看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行为相对应而存在的一个
    2023-06-18
    296人看过
  • 张**不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庆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芹,女,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西街。委托代理人邓国学,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局,所在地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道街。法定代表人胡铁铭,局长。委托代理人毛旭东,男,1974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干部,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南街。委托代理人杜兴林,大庆市庚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桂芹因不服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杜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1月19日和2002年11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桂芹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国学、被上
    2023-04-24
    201人看过
  • 周建刚与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城管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纠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武行终字第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刚。委托代理人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安立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勘,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后湖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夏军勇,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堂辉,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建刚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周建刚诉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江岸区城管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后湖街办事处(以下简称后湖街办事处)城管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07)硚行初字第3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建
    2023-06-06
    78人看过
  • 不按法定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有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势必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义务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如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等。无论从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的内涵还是外延来看,二者都有很大的区别。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实际上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也仅仅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对行政不作
    2023-06-13
    405人看过
  • 谢X倬不服XX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赣中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倬,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XX市章贡区洪城巷19号2单元505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谢X河,局长。委托代理人许X月,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X倬因被上诉人XX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XX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7)章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X倬、被上诉人XX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委托代理人许X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X倬居住在张家围富安小区四单元808室。2006年12月27日始原告因房屋漏水,在未经被告XX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屋顶擅自搭建40㎡左右的房屋。被告接到举报后即向原告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23-06-06
    68人看过
  • 公安局行政处罚及其它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534项)(一)治安管理类(1-346)《治安管理处罚法》(1-152)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2023-04-24
    395人看过
  • 建设部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生效CJJ1-90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生效中CJJ2-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生效中CJJ3-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生效中CJJ4-97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生效中CJJ5-83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生效中CJJ6-85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生效中CJJ7-85城市勘察物探规范生效中CJJ8-99城市测量规范生效中CJJ9-85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生效中CJJ10-86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生效中CJJ11-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生效中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生效中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生效中CJJ14-8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生效中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生效中CJJ16-88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生效中CJJ17
    2023-04-22
    451人看过
  •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指什么
    在建设工程领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即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仲裁是什么有什么特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与行政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具体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具体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仲
    2023-06-25
    205人看过
  •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在理论界也称为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上负有某种作为的特定义务而违反该义务不作为的行为。与行政作为一样,行政机关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就要赔偿,而从理论到实践,人们普遍漠视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赔偿问题。在社会生活实际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相对人损害的现象在数量上远远多于积极的作为行为,研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赔偿的立法现状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早已有之。《美国联邦侵权法》第1346条第6款规定:由于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1)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
    2023-04-24
    483人看过
  • 吐鲁番市城乡建设局与张某英行政赔偿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吐中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吐鲁番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霍某峰,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某,客管办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某,新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英,女,汉族,32岁,个体司机,住大河沿镇。委托代理人万某东,新疆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英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00)吐市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张某英的委托代理人万某东,上诉人建设局委托代理人赵某、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0年3月21日,原审原告张某英在未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在吐市营运时被原审被告建设局工作人员查获,原告向被告保证在未办理营运证前决不营运。2000年3月29日,原告的新K—0661
    2023-06-06
    274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建设行政处罚法之效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7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
    • 建设行政处罚法到底怎么执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30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
    • 建设局办理行政处罚费用多少钱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2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上限是是一千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3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内容如下: 你院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所
    • 2021年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4
      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委托手续。